(2015)岑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兑清与邓瑞振、黄永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兑清,邓瑞振,黄永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黄兑清。被执行人邓瑞振。被执行人黄永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兑清与被执行人邓瑞振、黄永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国土、工商、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除了有存款28000元(已因另案执行)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覃石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