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本院在执行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