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进花诉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花,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号原告:黄进花。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粟雄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花诉被告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花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黄进花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钟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