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明英与王琼芬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英,王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英,女。被执行人王琼芳,女。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岳池执字第17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琼芳在中国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银城南路储蓄所账户上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琼芳与申请人刘明英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琼芳在中国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银城南路储蓄所账户上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