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肖书平、单翠荣与伊祥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书平、单翠荣,伊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肖书平、单翠荣。被执行人伊祥和。申请执行人肖书平、单翠荣与被执行人伊祥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祥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书平、单翠荣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履行该案标的,该案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