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xx与杨xx、杨xx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应县下马峪乡人。被执行人杨xx,女,汉族,应县臧寨乡人。被执行人杨xx,男,成年,汉族,应县臧寨人。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应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应民执字第8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杨xx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昌平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20403元。现因被执行人杨xx未提供其他执行解决方案,亦未提供冻结存款相应的财产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20403元,划拨到应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银行:应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大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