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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云与被告刘宏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刘宏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李秀云,住承德市。被告刘宏波,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与被告刘宏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云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计150.00元,由原告李秀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