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云与被告刘宏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刘宏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李秀云,住承德市。被告刘宏波,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与被告刘宏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云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计150.00元,由原告李秀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