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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冠军与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军,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张冠军,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担保人张厚楼,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银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军与被告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在滕州市木石镇经管站的40万元。担保人张厚楼自愿以其所有的鲁DX78**号奥迪牌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冠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张厚楼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厚楼所有的鲁DX78**号奥迪牌越野客车一辆;二、冻结被告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在滕州市木石镇经管站的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