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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学渭与巨军福、富宝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渭,巨军福,富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渭,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跃进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3198211012454。被执行人巨军福,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斗中路**号院,证件号码610303196904022453。被执行人富宝锋,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号,证件号码610303197803231613。李学渭与巨军福、富宝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636元(含申请执行费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富宝锋的工资账户,待足额后发放给申请人,目前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4)金民初执字第01731第00115号案件的执行。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