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林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林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9号原告:刘海波。被告:林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与被告林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