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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林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林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9号原告:刘海波。被告:林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与被告林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