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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安庆市祥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卫生局,安庆市祥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卫生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储艳云,局长。被执行人:安庆市祥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檀祥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行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祥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