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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0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03837号申请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兆清,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部分房产(产权证号:):幢室;幢室、室、室、室、室、室;幢整体;幢室、室、室、室,冻结在银行支行专用账户(账号:),保全金额万元。申请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万元和保证人苏秀娟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田艳铜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尤长存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袁秋来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尤红存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姚小康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尤军令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部分房产(产权证号:):幢室;幢室、室、室、室、室、室;幢整体;幢室、室、室、室,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支行专用账户(账号:)。四、查封保证人苏秀娟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田艳铜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尤长存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袁秋来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尤红存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姚小康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保证人尤军令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申请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