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X与戴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戴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陈X。被告戴X。原告陈X诉被告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两人于2014年2月17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全面细致了解,二人感情基础薄弱,在共同的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吵闹不断。2015年1月23日又一次争吵后被告把原告赶出家门并换了新锁,导致这段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人于2014年2月17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及婚后一段时期感情较好,但其后,双方因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未能充分沟通而致产生矛盾并令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庭审中,原告提交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出院记录,拟证明被告患有心境障碍。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相关书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相关心,帮助和扶持。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夫妻双方感情基础、婚后生活情形等等各方面予以考虑。在本案中,原、被告2014年登记结婚。作为成年人,双方均应是在对对方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之后才会相互携手走进婚姻,而不可能仅仅只是一时冲动之举,双方之间是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有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