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板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河东与王纪见、孙秋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河东,王纪见,孙秋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板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李河东,城镇居民。被告:王纪见,农民。被告:孙秋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河东与被告王纪见、孙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河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楼房一套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秋芬所有的位于开元香奢里18号楼2单元401号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李克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