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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余习山与广州市十号传奇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习山,广州市大炮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余习山,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大炮台餐饮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市十号传奇餐饮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18号首层自编114房。法定代表人:何艳玲。申请执行人余习山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大炮台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字(2014)21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大炮台餐饮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余习山支付人民币31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及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和车辆的财产状况,除现场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大炮台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厨房设备一批、吧台设备一批、餐桌一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余习山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大炮台餐饮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的执行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此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752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灿明审判员  徐文生审判员  杨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绮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