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本泽与余志柏、陈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本泽,余志柏,陈曼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90-2号原告:姚本泽。被告:余志柏。被告:陈曼霞。原告姚本泽与被告余志柏、陈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本泽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8.9元,财产保全费2392.6元,共计58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冼文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观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