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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奇,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肖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合、唐慧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03年原告外出打工时与被告相识,认识后不久就开始同居,于2004年8月26日生育女儿钟某婷,2009年12月30日生育儿子钟某豪,2009年5月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0年下半年,在生育儿子后,被告外出打工,从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为了挽回一个完整的家庭,后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从撤回起诉至今已有8个月,被告从未与原告见过面,更别说夫妻感情有改善。从被告外出打工起分居至今已有4年多,期间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交流,更没有夫妻生活,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难以再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判令原、被告生育的女儿钟某婷由原告抚养,儿子钟某豪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胡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3年相识,相识后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8月26日生育女儿钟某婷;2009年5月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30日生育儿子钟某豪。2010年下半年起,被告携带儿子钟某豪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外出后,女儿钟某婷一直在原告家生活,由原告及原告的父母抚养。2014年4月,原告周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后于同年4月30日撤诉。但此后双方的关系并无好转,互不联系。现原告周某某以与被告胡某某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本院依法对原、被告已年满10周岁的婚生女儿钟某婷进行询问,其明确表示,如判决原、被告离婚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虽然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属合法的夫妻关系,但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缺乏沟通信任,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4年4月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但之后原、被告并未珍惜和好的机会,夫妻关系仍然得不到改善,夫妻间互不联系。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希望,再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没有实际意义,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对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钟某婷、儿子钟某豪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女儿钟某婷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儿子钟某豪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已经形成一定的生活习惯;且钟某婷明确表示,要求跟随原告周某某生活,故女儿钟某婷由原告周某某抚养,儿子钟某豪由被告胡某某抚养为宜,抚养费用各自负担。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的婚生女儿钟某婷由原告周某某抚养,儿子钟某豪由被告胡某某抚养,抚养费用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肖丽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