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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齐君,于景滨,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君,于景滨,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君,住吉林省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景滨,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审第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清泽,村主任。上诉人齐君因与被上诉人于景滨、原审第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朝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君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齐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智光审 判 员  梁传平代理审判员  卢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铉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