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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磊、龚斌斌、邓亚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斌斌,黄远红,李磊,邓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313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斌斌,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2013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远红,曾用名黄某洪,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崇州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2009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磊,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2014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磊、龚斌斌、邓某某、白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黄远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2015)温江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斌斌、黄远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斌斌、黄远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斌斌、黄远红撤回上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忠代理审判员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