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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拱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99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万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1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经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确认后,准予离婚,并颁发了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约定:“女方在离婚后三年内付给男方现金捌万元整”。但是从协议签订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一分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协议约定的捌万元。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2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公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由其给付原告80,000元,未给付的原因是其现在没钱,另被告自离婚后也未给付孩子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原告刘某某、被告公某某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其中《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关于共同财产处理约定:1、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东部市场店面由女方经营管理。2、女方在离婚后三年内付给男方现金捌万元整。现到期被告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8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3,210元。审理中被告亦认可80,000元未给付,但要求用该款项折抵孩子抚养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记录及原、被告提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离婚时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因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要求以该款项折抵孩子抚育费,因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8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判决生效后,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郭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