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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商诉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董现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诉保字第00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薛冬,行长。被申请人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现金,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现君。被申请人董现君。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董现君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