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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牛海岭、梁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才,牛海岭,梁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23号原告张金才。委托代理人祖水莲,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海岭。被告梁国庆,成年。原告张金才诉被告牛海岭、梁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金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