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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扎西彭初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西彭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78号罪犯扎西彭初,男,生于1979年6月7日,藏族,四川省黑水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西彭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扎西彭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扎西彭初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扎西彭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西彭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