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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辉盗窃、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08号罪犯陈辉,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撤销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南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辉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0.4分。2015年3月26日缴纳罚金21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