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顾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8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顾乙驾驶牌号为沪CNXX**小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沿人民西路北侧辅道的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南六公路东约500米处时,适逢被害人顾乙由南向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道路。被告人顾乙驾驶的车辆车头左端撞击被害人顾乙,致被害人顾乙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害人顾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顾乙逆向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伪造事故现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乙将肇事车辆调头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但直至公安机关出示案发监控录像后如实供述其逆向行驶撞击行人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顾乙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顾乙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顾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资料、驾驶资料信息、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顾乙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顾乙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乙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顾乙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顾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顾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