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优军与陶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涛,高优军,谭兵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涛,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优军,居民。原审第三人谭兵,居民。上诉人陶涛因与被上诉人高优军、原审第三人谭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陶涛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5年1月19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向陶涛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陶涛未在该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5年4月9日,本院再次向陶涛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2015年4月17日之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陶涛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青审判员 孙洁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