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金福与张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福,张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王金福,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俊强,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福与被告张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张俊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待找到被告张俊强后,再另行起诉。该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王金福负担。审判员 林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