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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3045-3。法定代表人曾祥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斌(特别授权),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瑜,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