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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贾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建忠与吴明奇、刘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忠,吴明奇,刘建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贾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高建忠。被告吴明奇。被告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忠与被告吴明奇、刘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高建忠负担。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