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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周朝英与蔡顺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9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 张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