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范三喜与贾学义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三喜,贾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05号申请人:范三喜,男,1967年2月15日生。被申请人:贾学义,男,1967年3月25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范三喜所有的豫EA6C**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