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徐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景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