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克先与余正存、龚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先,余正存,龚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李克先,个体户。被告余正存,个体户。被告龚华菊,农民。系余正存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先诉被告余正存、龚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正存、龚华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先撤回对被告余正存、龚华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