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汪德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兴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张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军锋,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副主任。原告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兴进、被告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阳牌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低铬球55吨,合同总价款为336500元。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3年6月8日将全部货物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货款271500元未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货款271500元及2013年6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起诉日止为3868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271500元数额没有异议,但合同中没有约定货款给付期限,现合同尚未终止,所以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订立了一份《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低铬合金铸铁磨球,合同金额按采购订单为准,双方合作期限不少于一年。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采购订单》,向原告采购55吨铬合金铸铁磨球,价款为336500元。原告按《采购订单》向被告发出了货物,被告于2013年6月8日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但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15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货款271500元及2013年6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起诉日止为3868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发票、出库单、财务记账表、被告提供的产品采购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货物,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1500元未付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1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款具体给付时间,亦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故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500元;二、被告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5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3元,减半收取计2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97元,由被告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