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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与邱星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邱星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先伟,局长。被执行人:邱星臣。执业地址: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邱星臣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作出的临卫医罚(2014)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星臣于2015年5月19日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用50元,由被执行人邱星臣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琨审判员  于洪美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立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