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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6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振卫与郭占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995号原告石振卫,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郭占全,男,1965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兴波,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振卫诉被告郭占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振卫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石振卫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鑫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