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10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康玉伟与孙国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伟,孙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康玉伟,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潘寨居委会周大庄。被执行人孙国新,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花园村后孙。康玉伟与孙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治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