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邵荣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荣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荣堂,系吴江市松陵镇天地一家大酒店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诉讼代表人沈丽敏。委托代理人薛姝瑜,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荣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苏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人民保险苏州分公司主张被保险车辆因坐落于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的海德皇宫大酒店四楼外墙材料脱落致损,原审法院对于邵荣堂承担车损赔偿责任的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邵荣堂已经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吴 岚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