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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毛某,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胡某,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已交),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