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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初字第611号原告郑某,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李某,女,汉族,香港人,住香港屯门区。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年XX月认识,同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XXXX年XX月回香港至今未归,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在福建省宁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闽宁民结字第XXX号《结婚证》,证明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登记结婚的时间;2、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户籍情况;3、往来港澳通行证,证明原告曾于XXXX年、XXXX年到过香港,但均未找到被告。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同居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规定的情形,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理飞审 判 员  张宁国人民陪审员  张玲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