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张某某,居民。被告王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