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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侯扣欣与张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扣欣,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侯扣欣,农民。被执行人张宇,曲阳县城建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宇对位于曲阳县晓林乡中佐村村东、曲新公路路西的房产(晓林乡字第××号)具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宇位于曲阳县晓林乡中佐村村东、曲新公路路西的房产(晓林乡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执行员  田秀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