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孔凡全、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市荣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全,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市荣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317号原告孔凡全。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晨风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丁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句容市荣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茅山新村7幢。法定代表人黄庆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全诉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市荣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全撤回对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市荣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80元由原告孔凡全负担。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