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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家训与许国洪房屋迁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家训,许国洪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家训,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国洪,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盖州市。再审申请人许家训因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营民一终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家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许国洪返还其房屋产权16间。在原审庭审时,许家训参加了庭审,其并未对原诉讼请求进行变更。从原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所举证据看,许家训所称的16间房屋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也未提交其合法建筑现房屋的批准手续,故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一项本院不予审查。现许家训自认本案所涉的上房5间是许国洪于2012年翻建(一审正卷第24页),故无论该建筑是否合法,该房屋的使用权人都是许国洪,许家训要求许国洪迁出该房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一审正卷第25页)。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许家训提出除上房5间外,其余11间房为其三姐许家桂所建,故其实际上只要求许国洪返还上房5间。据此,对另11间房屋的请求事项本案不予审查。综上,许家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家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亮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