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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建国、唐辉燕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建国,唐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解放西路3号。法定代理人:谢一佳,董事长。被执行人:甘建国。被执行人:唐辉燕。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甘建国、唐辉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唐辉燕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