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利水与吴松龄、石光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水,吴松龄,石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郑利水,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吴松龄,女,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石光兴,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利水与被执行人吴松龄、石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另案提取了被执行人吴松龄的部分工资及退休住房补助款,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松龄、石光兴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的房产。但被执行人吴松龄、石光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未审理终结,福鼎市公安局在侦查该案过程中查封了上述房产。因此本院暂无法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冬冬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