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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辉与建湖兴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建湖兴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10号原告:李辉,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系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兴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季立顺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20幢407室。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平,董事长。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尉迟寺大道与乐土路交叉口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关根,董事长。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贸易中心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建湖兴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