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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戴万红与姜军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万红,姜军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6号原告:戴万红,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军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万红与被告姜军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万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军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万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3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173元,由原告戴万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