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戴万红与姜军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万红,姜军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6号原告:戴万红,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军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万红与被告姜军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万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军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万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3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173元,由原告戴万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