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德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龙田化工有限公司,德州赛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郝卫卫,李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353省道以南。法定代表人:郝卫卫。被执行人: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住陵县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段。法定代表人:霍惠芳。被执行人:德州龙田化工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兆光商贸城西区。法定代表人:范士堂。被执行人:德州赛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福成。被执行人:郝卫卫。被执行人:李功。我院执行的德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龙田化工有限公司、德州赛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郝卫卫、李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15)德众信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15)德众信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