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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讼代表人: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江樟根、徐燕锋。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4元(缓交),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风群 来源:百度“”